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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8 21:36:1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北京京客隆超市购买近700元的某品牌糖果。事后,小北发现该糖果外包装上标明能量为987千焦,但根据公式计算,其实际所含能量应为1632千焦。小北遂将北京京客隆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北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费共计676.8元。该糖果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但小北发现根据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小北说自己体型偏胖,平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商品外包装上的能量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选择膳食,减少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等的摄入,而他所购买的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
        小北遂将京客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676.8元并10倍赔偿6768元。
        京客隆超市则称,小北买的这些糖果均为进口商品,已经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上明确注明送检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要求。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及第16条的规定,超市有权认为,具有合格卫生证书的商品其标签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将商品上架销售。
        京客隆还认为,超市对商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存在“明知”情形,不应该承担本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责任。此外,卫生证书明确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该商品并未造成小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式计算,小北所购买的糖果标称的能量值与实际能量值确有不符。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京客隆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京客隆退还小北货款676.8元并赔偿小北6768元,小北则需向超市退还所购36盒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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