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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2 11:23: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从财政部税政司获悉,自今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据了解,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根据此前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文件,能享受退税优惠的境外旅客,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享受离境退税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或超过500元人民币;二是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是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是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分析人士指出,我国进一步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范围,有助于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促进入境旅游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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