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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2 18:07:3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要求,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次修改的三部法规分别是《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关于渔业捕捞证的审批问题。

    其中,修改后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删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权限的规定,并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海洋行政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对象。

    修改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的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将由省政府规定。


    关键词:福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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