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03-23 08:18:5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3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汇报,修订草案对一些热点、焦点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删去了有关“增加晚婚假十个工作日”的规定,同时对婚假做出新规定,明确“在我市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婚假是依法结婚夫妻的一种福利,如果不修改婚假规定,会造成我市婚假依据仅是16年前规定的5天,大幅降低了职工的婚假福利待遇。这次条例对婚假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保持我市实际婚假政策的连续性,也使依法结婚夫妻享受婚假于法有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同时,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5种情况可以再生育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1.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3.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在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关键词:婚假产假重庆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