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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1 21:39:0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辽宁省辽阳市一家物业公司用小区的地下水混着自来水供给小区居民使用,致使247名居民饮用这样的水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经理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物业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法人代表及经理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辽阳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交接辽阳市白塔区永兴佳城小区供水设备时,辽阳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王某(不起诉)告诉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钢,该小区有地下水设备,地下水井的设备可以与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对接。孙钢于是购买了该地下水设备,并使用地下水供给小区居民饮用。
         
        孙钢还将此事告诉时任该小区的物业经理邱美芳,由邱美芳负责收取小区居民水费,并在小区自来水停水时将控制地下水管道的阀门关闭,以防此事暴露。至案发,该小区一直用地下水混着自来水供给居民使用,收取居民水费1.3万多元。
         
        2013年5月,永兴佳城小区居民因饮用水相继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眩晕、浑身无力等症状,共计造成171户247名居民出现不良反应。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被告人孙钢、邱美芳未对混入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将地下水销售给业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且已有疾控部门检测报告佐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此,法院对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判处孙钢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邱美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被告单位及两位被告人赔偿受害业主经济损失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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