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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6 13:11:4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从天津市交管部门获悉,按照公安部139号令,4月1日起,天津市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限由原来规定的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按照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授权的一站式单位,以及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的医疗机构,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需注意,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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