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02-29 11:11:5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29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给予其奖励,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

      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安徽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为此,安徽省三部门印发通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并鼓励制度创新,促进宅基地使用节约集约。

           在宅基地申请条件上,安徽省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安徽省将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

      此外,安徽省还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