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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15 19:21:3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讯11月13日,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召开,《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步公布。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长沙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外,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此次改革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 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实施方案提出,这次改革拟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改革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 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改革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 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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