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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24 15:06:5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痛失爱女后,老人将对女儿阿玲的爱转移到了外孙身上,放弃了对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外孙。可是,不久后,外孙亦因病去世。作为外孙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已跟女儿离婚多年的前女婿出现了。
            
        女儿外孙相继去世
            
        前女婿要继承财产
            
        2008年,在儿子26岁的时候,阿强和阿玲婚姻出现了状况,两人登记离婚。因为有错在先,阿强几乎是净身出户。离婚一事给阿玲带来了极大的打击,不久之后,阿玲患上了抑郁症,病情一再加重。2011年8月中旬,阿玲去世。其年迈的父母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
            
        几天之后,在痛失爱女的悲伤里,两位老人自愿放弃了对阿玲遗产的继承权,并于同日申请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他们名下的多处房产、车辆赠与外孙一人所有。
            
        女儿没了,老人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了外孙小益身上。然而, 命运跟他们开了个玩笑,在女儿逝世2年后,外孙也因病去世。雪上加霜的事发生了,前女婿出现,以小益父亲的名义要来继承儿子的遗产。
            
        老人怒告前女婿
            
        要求三人平分遗产
            
        双方早已离婚,阿强凭什么来继承小益的遗产?况且这其中还有一大部分原是两位老人的财产。于是,老人将这位前女婿告上了法庭。老人提出,要求以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老人说: “这么多年来,都是我们在照顾外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应该与他(阿强)共同继承遗产。”
            
        然而,阿强认为,老人并不具有酌情分得遗产权。他认为,老人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具有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资格。另外,对于老人所说的扶养,阿强也提出了异议。“扶养是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进行了扶养,但老人是孩子的外祖父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存在扶养关系。”阿强称。
            
        法院支持老人
            
        分得四处房产
            
        对此,思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指实际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程度扶养关系的人,应当包括未享有继承权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老人作为外孙小益的外祖父母是酌情分得遗产权权利主体。
            
        从原被告口中,法官获悉,因为父母工作繁忙,小益与老人共同生活时间超过20年,不论是未成年时期,还是其成年后患病乃至父母离异、母亲患病期间,老人都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足以反映小益由老人主要扶养的客观现实。阿强作为小益父亲,提供了其生活经济来源,属于父母对抚养义务的履行,不能以此否定老人的扶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老人分得其中四处房产。
            
        相关链接
            
        这些继承关系
            
        值得注意
            
        母子相继因病去世,这是个例,但其中的继承关系值得注意。
            
        法官介绍,遗产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针对《继承法》第十四条,思明法院法官认为,所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作为继承法中继承权制度、受遗赠制度外的补充性制度设置下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独立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特殊困难权利人之生活或者褒奖特殊贡献权利人之行为。法官认为,该规定所谓的“继承人以外”应该是指实际继承人以外,而该扶养关系是以扶助为基本内容,并不限指平辈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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