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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02 11:37:4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候鸟养生 养老院】沈阳一中年女子承诺为老母亲养老送终,为此,她获得了母亲赠与的一处房产。可房子过户数年后,女儿却不赡养老人了,老母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女儿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女儿支付母亲相应房屋分劈款4万元。
          
        2002年末,子女们就老太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由张兰为母亲养老送终,并同意将老太太的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产赠与张兰。协议签订后,房产过户到了张兰名下。
          
        此后,小女儿张兰和大女儿轮流照顾母亲。2013年3月,该处房屋拆迁,张兰获得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自此,张兰未再与母亲共同生活,也未对其赡养照料,老母亲将她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张兰自2013年3月起,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但因房屋已经更名且现已拆迁而无法返还。
          
        法院判决,因被告履行过部分赡养义务,结合原告所在地区生活水平及争议房屋货币补偿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其母亲相应的房屋分劈款4万元。【中福养老网

    关键词:沈阳母亲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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