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7-21 16:09: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院】为有效遏止各种欺诈社保基金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市人社局对2005年出台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月起,奖励金额从原来最高不超5000元提高到20万元。
         
        天津此前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为查实的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的10%,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此次修改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事项按照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包括: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个人信息获得参保资格或待遇享受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冒用他人身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协同他人或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已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举报内容翔实、准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较全面线索;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养老信息,欢迎登陆我们官网中福养老网里的焦点新闻频道进行浏览,里面有丰富的养老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