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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10 17:16:3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敬老院】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为了使广大参保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覆盖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及被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死亡的。
        三、领取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
        1、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没有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3)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支付抚恤金。
        四、资金渠道
        按本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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