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6-05 12:05:2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福建省将降低养老机构设立门槛,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通知,凡是在福建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县、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实施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为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这意味着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数的门槛从原来的30张以上降到10张以上。

    通知要求,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