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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20 11:26: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积极保障民办养老机构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意见》提出,优先优惠供应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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