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用国有划拨土地
根据《意见》,以市、县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各市、县要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意见》规定,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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