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养老险6月1日开始城乡一体
新农保和城居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将按物价调整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缴费档次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次将把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也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办法》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但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并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而县级以上政府也要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大财政投入,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在《办法》施行后,已有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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