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重庆“单独两孩”政策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详细解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重庆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据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 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 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 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