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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22 10:48:2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等七个厅局近期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

        记者了解到,广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项目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

        细则介绍,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细则要求,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细则还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和动态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与此同时,广西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此外,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在权益方面,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细则,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如果被征收、征用和占用,需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补偿或赔偿。

        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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