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碳酸氢钠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2月份起执行。
《通知》中指出,此次定价药品属政府定价增补剂型规格及增补省医保的部分药品,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制定碳酸氢钠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自2月15日起,除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机构外,我省县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要降低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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