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规定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26日,今视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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